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可於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審認,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課徵田賦(自民國76年起停徵)。
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將會同有關機關辨理現場勘查,並造冊送農業主管機關審核,經認定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將主動通報地方稅務局課徵田賦,土地所有權人不須再另外提出申請。
提醒,以前年度已核准之案件,當土地所有權移轉,無論是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均須由新所有權人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未經申請將自辦竣移轉登記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