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並非蓄意不繳納,嗣於以後年度經查獲未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遭處1倍以下之罰鍰
以往因故未住於戶籍地,或表示來來去去,對郵局招領信件,誤以為超過領件時間,不領也無妨,殊不知該信件經過寄存於郵局,就完成合法送達程序,逾期未繳即依稅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尚須依據稅法規定加處1倍以下罰鍰,不去領信件,並不能主張未接獲稅單而免罰。
特別提醒車主:稅務局所寄發之文件、稅單等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即是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自寄存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