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要繳納超過限額部分的使用牌照稅。
舉例說明,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3,000cc的稅額為15,210元,2,400cc的稅額為11,230元,車主如以3,000cc的自用小客車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仍須繳納差額3,980元(15,210元-11,230元=3,980元)。
車輛原符合身心障礙免稅規定,因車主或身障者死亡、車主與身障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經社政機關註銷身障資格者、車輛過戶等狀況發生時,即不符合免稅要件,將自喪失免稅原因發生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