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發生糾紛,經由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移轉房屋,應申報契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如果房屋移轉發生糾紛時,民眾以和解、調解或判決方式取得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才可以辦理房屋移轉變更登記。和解案件是以法院發給和解筆錄之日;調解案件是以領得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判決案件則是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申報起算日。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應申報契稅之情形,如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者,除繳納稅額外,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民眾如有應報繳契稅情形者,請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