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應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 牌照稅可停徵

民眾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手續後,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失竊前1日,如已繳納全年稅款,未使用期間的牌照稅還可退還。
民眾車輛失竊報案後,應持警察機關核發的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將可計徵至失竊前1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時,則計徵至報案前1日。
舉例說明,甲君的車輛於112年6月1日遺失,同日向警察機關報案後隨即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原已繳納112年全年度使用牌照稅11,230元將計算至5月31日止, 6月1日至12月31日溢繳的使用牌照稅6,585元,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稅。
失竊車輛尋獲後,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才能上路,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