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寺廟、教堂使用的土地要符合要件才免徵地價稅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可免徵地價稅。但土地登記在私人名下,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與寺廟、教堂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使用之宿舍用地;教徒活動中心、辦公室及供教徒受訓使用之宿舍用地,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只要其土地登記為同一所有權人,亦得併同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