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貸取得之利息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綜所稅

本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但債權人因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實務上民眾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而漏未申報該利息所得,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君個人銀行帳戶時,發現甲君陸續匯款予乙君,經深入追查,甲君自承係以自有資金貸予乙君,乙君已償還借款,甲君除向乙君收回本金外,另外收取利息100萬餘元,因甲君並未將收取之利息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本局遂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本局提醒,私人借貸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因非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