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給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符合住宅法的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綜所稅

嘉義縣民雄鄉吳小姐詢問107年將所有房屋以每月新臺幣16,000元出租予社會弱勢者,且已申請符合住宅法的公益出租人,其租金收入是否免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吳小姐自行將住宅出租予依住宅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至於超過之部分(即6,000元),應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