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如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不論有無應自行繳納金額,均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稅額。
舉例說明,張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但有實際支付醫藥費、捐贈等列舉扣除項目,經自行以列舉扣除額試算綜合所得稅後,應自行繳納金額為零,故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對未申報案件核定則以標準扣除額核算有應納稅額,張君接獲稅單後依規定不得主張改採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若以列舉扣除額計算綜合所得稅,不論有無應自行繳納金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