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稅捐,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應繳納之稅捐若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每逾3日須加徵1%滯納金,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及不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車輛、土地、房屋等。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