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如下:(1)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2)占有案件:自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3)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4)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5)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6)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