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原出資額已折減實現為限!

營利事業為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或從事多角化經營而轉投資其他公司,但是投資後,如果面臨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説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但是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的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的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投資損失發生的情形,其認列時點如下: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的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的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的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2月以1,000萬元購買乙公司30%股權,乙公司實收資本額8,000萬元,而乙公司在甲公司投資前的108年底帳載累積虧損有5,000萬元,而投資後109年度發生了虧損2,500萬元,嗣後乙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於110年6月經股東會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7,500萬元,減資比例為93.75%,其中累積虧損5,000萬元是甲公司投資前所發生的虧損,不得列入計算,因此,甲公司於計算投資損失時,除了應注意減資比例外,還要計算投資後發生虧損數占減資前累積虧損數的比例,甲公司110年度得列報投資損失為312.5萬元【即實際投資成本1,000萬元×減資比例93.75%×(投資後發生的虧損數2,500萬元/減資前累積虧損數7,5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注意適用要件、認列時點及檢附的證明文件外,如減資彌補虧損並應計算投資後被投資事業發生的累積虧損數占減資前累積虧損數的比例,以正確計算投資損失,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