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繳稅比例,已經由「1/2」調降為「1/3」哦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減輕其負擔,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稅捐稽徵法第39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將提起訴願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繳稅比例,由「1/2」調降為「1/3」。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如有不服,可以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訴願。過去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案件,如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2,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修法後改為只要繳1/3就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兼顧國家稅收。
該局舉例: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補徵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00萬元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變更應納稅額為90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甲公司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90萬元要繳納1/2即45萬元(90萬元*1/2=45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才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修正後甲公司只需繳納30萬元(90萬元*1/3=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仍應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修正後,已大幅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