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情事,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綜所稅

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舉例說明,甲君接獲國稅局核發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自己有取自A公司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因其從未在A公司任職,即檢附該核定通知書、被虛報薪資期間已在B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資料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檢舉。經該局進一步查證,並函請A公司說明及提示薪資給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因A公司無法提供,乃認定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所得,除註銷甲君該筆薪資所得,並剔除A公司列報甲君之薪資費用500,000元,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