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亦可申請住家用之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

公同共有房屋如無出租,且供公同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就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可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住家用之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公同共有房屋係共有人基於法律規定或習慣而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如各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所有潛在應有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自住要件者,得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另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有房屋,於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

例如,甲在屏東有一間因繼承而與3個未成年子女公同共有之房屋,又甲在高雄及台南各有1間已按住家用之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則就屏東房屋甲之潛在應有權利為1/4,甲和3個未成年小孩居住在該公同共有房屋,那麼甲與3個未成年小孩持有之公同共有房屋是以「1」戶計算,由於甲在高雄及台南還有2間個人所有之房屋,因此甲在全國的房屋沒有超過3戶,只要符合供住家用房屋的規定,是可以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