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或變更組織而為房屋登記免徵契稅-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公司更名或變更組織而為房屋更名登記者,並非契稅課徵之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公司名稱變更,股東亦全部或大部分變更,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更改名稱變更登記,因公司未經解散,其公司法人人格並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又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其法人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房屋所有權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時,亦無契稅條例第2條之適用,無須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