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應報繳契稅-契稅10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明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及相互贈與土地緩繳土地增值稅的依據。惟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條例並無夫妻贈與房屋免徵契稅之規定,故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夫妻贈與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