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營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而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屬製造商品所應負擔之成本,應歸屬製造費用,且因對生產有遞延效益,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不得於支出當年度一次認列,以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之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製造業,為改進生產技術及改善製程,於109年12月與乙公司簽約取得其授權使用之生產製造技術,並依約支付一次性權利金5千萬元,契約有效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則甲公司自110至114年度止,每年度應攤折之製造費用應為1千萬元(權利金5千萬元÷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