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嗣後如變更用途或轉讓時,則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貨物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