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土地,可依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如被繼承人遺有土地,繼承人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有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依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