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取得,自用住宅土地應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原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辦理移轉後,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所有權人如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仍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無論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人只要變更,該土地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如土地移轉後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該年度9月22日前請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