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後仍實際居住該地,亦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常有納稅義務人在土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因故將戶籍遷出,誤以為只要實際仍居住該地,便可續用該優惠稅率,惟戶籍一旦空戶,即無該優惠稅率之適用。

  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戶籍遷移,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才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如全戶戶籍均遷出,縱使實際仍居住該地,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