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自用住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低收入戶所有且供自己居住之住宅房屋,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租稅負擔。

  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財政部函釋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房屋免稅。但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至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房屋則不適用。

  低收入戶申請減免有案之房屋,如經重新核定低收入戶資格且符合上述函釋規定者,本局將依市政府社會局通報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繼續免徵房屋稅,不須再重新提出申請,惟低收入戶身分經主管機關註銷失效,嗣再經核准列冊者,則應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