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地下室供停車使用如有收費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許多辦公大樓或是商圈附近大樓地下室均提供停車場業者作收費停車場使用,如何課徵房屋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應予免徵房屋稅;如有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