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賣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後,拍定人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負有繳納稅捐義務

土地拍賣,承買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此期間產生的地價稅應由承買人負擔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拍定人只要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就有所有權,即使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負擔取得後產生之稅捐並負納稅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8月31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若在8月31日之前者,拍定人就會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當年度地價稅繳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