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或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期限內主動申報,以免受罰-房屋稅

房屋新建或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者,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否則,如因遲延或未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稅外,尚須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對於新建房屋大都知道應依規定申報,但對於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例如於屋頂、陽台、防火巷或房屋前後加蓋,或住家房屋變更為營業使用等情形往往容易忽略申報,該局提醒民眾,有上開情形應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日或變更使用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避免因為疏忽發生漏稅情事,除補稅外還需遭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