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繳款書寄存於郵局或警察機關,雖未獲當事人簽收,仍發生送達效力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為何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除了補繳本稅外還要加徵滯納金呢?該局指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行政文書既經雙掛號郵寄至戶籍地址,雖未獲本人簽收,亦沒有其他代受領文書之人簽收時,即寄存於戶籍地之郵局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戶籍住所之門首,另1份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依法即已完成合法送達。如稅單已寄存送達,稅款逾期滯納未繳,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將按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則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房屋稅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而地價稅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若於開徵期間後,仍未收到繳款書,可來電申請補單或變更通訊地址;並請特別注意戶籍地是否有郵局郵件寄存送達之通知,如未前往領取,逾限繳日後30天仍未繳納者,將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千萬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