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記得要申報契稅!

李先生出資興建房屋想送給太太,來電詢問在房屋建造完成前即變更建照執照起造人為太太,是否就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依契稅條例應課徵契稅。民眾於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本案實際上是由李先生出資興建房屋,但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登記為李太太;或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為李先生,後來中途變更為李太太,以李太太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則李太太係受贈取得房屋,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貼心提醒,此類案件民眾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以下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