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移用牌照仍會被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懸掛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即屬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使用牌照轉賣、移用違法行為,縱使已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免稅車,該兩部車仍會被分別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將所有免稅車輛之牌照懸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無論是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之免稅車輛或懸掛他車牌照之車輛,均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例如甲自用小客車排氣量1,800CC之牌照,懸掛在乙自用小客車2,000CC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甲車將被處以應納稅額7,120元2倍,即1萬4,240元之罰鍰,乙車則處以應納稅額1萬1,230元2倍,即2萬2,46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圖一時之便或抱投機心態,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