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土增稅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如符合「一生一屋」規定,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按10%優惠稅率課徵且不受適用1次之限制。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之適用條件:(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