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娛樂稅

餐廳業者為招攬生意,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雖然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

餐廳附設卡拉OK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依法課徵娛樂稅。至於經營鋼琴酒吧或飲食飯館,如僅提供電視供消費者觀看或撥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便不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但如有提供娛樂設施(卡拉OK、KTV)或由歌手、樂團或舞者等歌唱表演或舞蹈等娛樂活動,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罰鍰,另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