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租金補貼之對象,租金所得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綜合稅

政府為落實租金補貼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租金補貼的房客,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的租金收入,享有免稅優惠。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的各項租金補貼者,出租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的範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但未舉證相關費用憑證,可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6至108年度均為租金收入之43%)計算租賃所得,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張先生於108年1月以每月租金1.5萬元出租房屋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房客甲君,但未能提供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張先生在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34,200元〔(15,000元–10,000元)×12個月×(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