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場所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網路交易的營業登記場所,其交易僅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實際上未做營業使用,房屋及土地可分別繼續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局說明,如果營業登記處所供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應依其實際使用部分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6分之1,土地亦按實際供營業用部分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