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讓受契據免徵印花稅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時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僅係讓與人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