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拍賣之不動產所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就拍賣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民眾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後,所積欠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法院會併同土地增值稅,自拍賣所得價款中代為扣繳;而部分民眾誤以為若拍賣價款不足以清償欠稅,也不必負擔責任,但事實並非如此。

法院依規定分配拍賣抵押物價金之債權受償順序依次為:該執行標的物之土地增值稅及在96年1月12日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修正規定生效後所發生地價稅、房屋稅→抵押債權→次優稅款(其他欠稅)→普通債權。如果拍賣所得價款不足,則欠繳稅捐將無法獲得分配,稅捐機關仍須向被拍賣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追繳,因此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若接到稅單或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時,請依限繳納,若有問題可撥打稅單或通知書上的電話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