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如果符合財政部下列規定,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義勇消防總隊,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收取會員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且財產總額及當年度各項收入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二、依法向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