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 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不過,針對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財政部於109年1月21日發布令釋,該類土地已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倘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如符合上揭令釋規定者,可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