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 牌照稅

老吳有一部汽車長期借給好友老李使用,因而忘記繳納使用牌照稅,如發生違章情事,是否應以使用人老李為處分對象?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而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外;原則上是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是以,老吳的車輛逾期未完稅,借供老李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無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問題,自當以車輛所有人老吳為處分對象。

該局貼心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予以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造成荷包失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