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無法收回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何列報呆帳損失-營所稅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無法收回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倘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營利事業有前述原因而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於發生年度列為當年度之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銷貨5,000,000元予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未如期付款,甲公司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因債務人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致債權全部不能收回,經法院於106年6月發給債權憑證,甲公司應於106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應收帳款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獲償之債權,應憑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將來如收回該債權時,應就其實際收回之金額,於收回年度列報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