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應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核課後,並非永久適用,除了必須持續沒有供營業使用及未出租外,不間斷之戶籍登記亦是必要的條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有遷移,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才可以繼續享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倘全戶戶籍遷出,縱使實際上仍居住在此,亦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