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使用牌照稅於核准分期繳納前,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處罰!-牌照稅

因欠繳107年使用牌照稅,於108年3月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處以罰鍰,之後因移送強制執行遂於 108年6月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並主張撤銷裁罰。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該納稅義務人欠繳107年使用牌照稅,於108年6月始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准許分期繳納,即此案於辦理分期繳納前仍屬未稅車輛,於108年3月使用公共道路,仍應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108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因欠繳被移送強制執行,如確實無法一次繳清,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必須經核准後,該車輛才可再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要繳納原應納稅額外,還要被處以罰鍰。